【聖經 反對同性戀】聖經對於同性戀婚姻 |同性婚姻是怎麼説的 |聖經與同性戀 |

利記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中內容組成了法典(英語:Holiness code)一部分,同時提出了部分聖經認可性交方式,這些內容有:

這兩句來聖經選段歷史上猶太教和基督教詮釋禁止信徒有同性性行禁令。當代解説,認為這段落應放在利祭司條例脈絡中來理解,是要令以色列人行為信奉多神教迦南人區隔。[3]

索多瑪和蛾摩拉故事中,同性間性行創世紀明文表述為招致耶和華毀城原因,有些詮釋者指出索多瑪故事以及士師記第十九章是意在譴責客人強姦行為,並非指同性性行為[4]。但歷史上有猶太教和基督教解釋者,該城民眾們想要姦來前來救出羅得兩位天使,而歸咎於是同性戀導致索多瑪滅亡。

而於猶太教先知們而言,他們認為索多瑪罪孽是因為他們缺乏憐憫之心,[5]不過後世發展中,「索多瑪」成為了英文之中於表述雞姦和泛非生殖性行為代名詞。[6]

雖然猶太教先知們,諸如以賽亞、耶利米、阿摩司以及西番雅,明示索多瑪罪為何;以西結指出索多瑪陷落是於社會不公,沒有困苦和人伸出援手。

同樣,公元370年公元500年之間,塔木德索多瑪犯罪惡定義是憐憫之心缺乏,其試圖強姦天使行為認作是缺乏待客之道體現[7]。類觀點馬太福音第十章中有提到,第十四行和十五行中,耶穌説那些「歡迎過他及他門徒」城鎮會遭受比索多瑪和蛾摩拉嚴厲懲罰。[8]

另一方面,後各類傳説中,如十二族長遺訓,索多瑪罪惡表述是於男女之間性行為。尤大書第一章第七行中有「逆性情慾,受永火刑罰,作為鑑戒」[9]來描述索多瑪和蛾摩拉民眾意欲性侵天使罪。直到猶太人作家斐洛(卒:前50年)和瑟夫斯(公元37-100年)首次明確索多瑪罪歸責於同性性行為。[10]於這樣緣故,到公元一世紀末時候,猶太人們普遍索多瑪罪聯繫到同性性行上[11]。

撒母耳記中有記載到衞和拿友情,不管是傳統或是主流基督教觀點傾向於認為他們友情不過只是兄弟愛,不過有部分人認為這是人類性行天性。[12][13]

路得記之中,路得和拿俄米故事猶太教女性主義拉比Rebecca Alpert(英語:Rebecca Alpert)認作是一對女同性戀行體現。[16]
[17]

男人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事,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報應。[18]

羅馬書第一章第二十六段記述一些基督教派們解釋是所有形式同性性行禁止[19],而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有些聖經研究者有了聲音。他們反這段記述是同性性行為概括式責難,而主張這應是異性戀性傾向人跑去和同性交媾禁止[20]。或認為保羅責難,是出自於時性歧視文化緣故,或瞭解同性戀性傾向性質。這些解釋支持者佔少數[20]。有些學者相信這段落非出自保羅原稿,而是後人附加到保羅書信裡[21]。

於如何翻譯多林哥前書中「arsenokoitai」一詞,學者們有着曠日討論。這個源於古希臘語「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詞彙本義表述「男性和男性之間性行為」,而聖經譯本之中我們能看到措辭差異,比如詹姆士王譯本中偏向於理解為「對男性性徵濫用」,而楊氏直譯本和新國際版聖中翻譯得直接,如楊氏直譯本中直接選擇了「雞姦」一詞,而新國際版中是「和男性發生性關係男性」。中文譯本之中並沒有過多體現出差異,不過表示出了對「男色」意。古希臘語原詞「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中,「ἄῤῥην / ἄρσην [arrhēn / arsēn]」用來表示「男性」,而「κοίτην [koitēn]」是指代「牀笫間」。聖保羅哥林多前書中這個詞彙引用確是前無古人,而其他引用提摩前書第一章中能夠找到後例,不過這兩本福音有可能是同一人撰寫。提摩前書第一章第八行至第九行中,聖保羅提及了「malakoi」和「arsenokoitai」兩個源於希臘語詞彙。「Malakoi」古希臘語中,於表示「可觸摸或不可觸摸質感」,不過有很多義項「奸者」相關,[22]而福音書之外,這個詞多用來描述人行為。美國基恩·羅賓遜主教提到説,早期教會傾向於這個詞彙理解是一種「」個性,後世發展中,理解為「自慰”或是「己」人,不過歸,這個詞彙基礎含義過「」而已。[23]

有很多學者認為聖保羅利記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中「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一詞引用有可能是他自創,[4]而後世人誤解性同性交媾聯繫了一起。耶魯大學John Boswell教授認為於聖保羅以及他早起讀者而言,這個詞彙同性戀並無關係。後基督教文獻中,雅里斯底德明確表現出這次詞彙不是指「同性戀」,而可能是關於「招妓」;優西烏有理有據這個詞彙女性聯繫起來。説法有君士坦丁堡普世牧首若望四世,一段關於處置性行文段之中,他説,「某些男性有自己妻子實施罪惡」,此處他用於表達「當性愛行」詞彙「arsenokoitia」。儘管這個詞彙中有大部分義項是表示「和男性性行為」,但是若望四世引用中,他多是用來表達「肛交」,而非廣義同性戀之間性行為。不過,紐約大學David F. Greenberg教授直接駁斥過John Boswell觀點,他認為雅里斯底德和優西烏,包括西比拉神諭中於「arsenokoitia」一詞引用意在指向「同性戀」。一份來於英格蘭聖公宗主教討論文獻提到,大部分學者認為「arsenokoitia」含義是直接和「同性戀」相關。若望四世另外一份文獻中提到、苦修來代替之前長期苦修從而消除一些罪惡,如第九條教規中提及「另外一個男性發生期八十天性交」。不過於這種「性交」解釋另一東正教著作the Pedalion中是「自慰」,第八條教規中認為若是「自慰」應加倍苦修懲罰,並且需加上三年嚴齋,或者配合巴西流早期教規。此相關詞彙中,「ἀρρενομανήσαντα」一詞解釋「另一男性交媾渴望」,而「ἀρσενοκοίτην」解釋「男性之間性關係」。同一份文獻中第十九條教規,幼年遭受過肛交兒童會授予神職,不過如果精液只是在其大腿間射出會接納。作為希臘東正教會接納教規合集,綜上所述內容囊括the Pedalion之中,東正教教育會1957年刊佈英文譯本中表明了這本合集是東正教精神舵。

一些學者認為這個詞彙可能並非直指同性戀定義,但是表示這是指代一種,而不是於一個行為定義。

有些基督徒認為,創世記19章耶和華毀滅多瑪經文中,只有説多瑪罪,並沒有明確指出該罪是指同性戀。那所謂罪,如果可以喜歡同性戀基督徒看成是同性戀罪[1],比其他經文下,可以它看成是是強姦天使罪、善待客人罪、強姦罪、集交罪、沒有扶助困苦罪[2][3]。

有基督徒説法是,聖經中有關男強姦男(同性戀)罪是侵害男性性權罪,而不是同性戀罪。原因是,聖經中強姦女人罪致死,只需要賠錢女人父親,並娶她妻可以了;但是,強姦已婚女人(以至害另一男人性權)是死罪。由此推斷,強姦男人是直接侵害他性權,強姦女人罪,並非於同性性行為,而是於當時社會男女之間性權所致[3]。

3.理解當時文化背景,知道那些同性戀經文可能只是反異教

有基督徒指出,利未記中説同性戀是「憎惡」,這個「憎惡」原文是有宗教含義,特指道德上和宗教上,許多學者認為此處經文指是廟妓,即是廟中提供同性和異性性服務妓男或妓女。而羅馬書保羅談同性戀罪時,其正在談外邦異教罪惡,所以聖經作者譴責同性戀時,所想是指著廟妓情形[4]。

事實上,同性戀經文前後,有很多基督徒準守律法或教導,例如女人要完全順服、奴隸要敬畏及聽主人。現代基督徒會於奴隸制和歧視女人經文照字面解,所以於同性戀經文應照字面解[4]。

有些支持同性戀基督徒,會像林肯一樣,找一些關於經文,説聖支持同性戀,例如:「並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作奴僕或自由人,男或女,因為你們基督耶穌裡成為了。(加拉太書3:28)」[4]

有基督徒願意多數基督徒抗,聖經解釋沒有同性戀、支持對待同性戀,這是一件事情。

不過即使多瑪罪説成不是同性戀問題,基督徒還必需面聖經中耶和華殘暴不仁地毀滅了兩個城及一切生物行為,以及天使救出義人羅得亂倫及讓女兒行為;

即使同性戀死罪看成是侵害男人性權罪,要面耶和華定下這麼死罪問題;

反同性戀理解教,要面聖經歧視其他宗教(異教行為罪該致死?)問題;

認為同性戀之罪如其他不合理教導不能字面理解,面聖經沒辦法明確解讀問題;

聖經支持經文解讀為支持同性戀,面聖經矛盾問題。

其實,合理解釋是,聖經只是一本神話故事、是一本人寫書,有著古人一些智慧,但同時反映了古時思想落後。

瞭解這點,不用在意所多瑪犯了甚麼罪滅掉,只要知道故事要帶出的訊息是要做好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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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對於同性戀婚姻/同性婚姻是怎麼説的?

聖經與同性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不用耶和華殘忍滅城而感到害怕,因為我們知道這只是神話,不是;

人類這個受造物種,是上帝創造出來幫它管理其他受造物種,祂珍視。但同性性行達不到生養眾多功能,這會破壞他這個珍視物種延續。所以保護人類這個物種延續祂然會力反。

意識形態價值觀和立場事物評價是無法論,要同一個價值體系標準下才能論斷事物錯。所以當面基督徒和同性戀支持者友人所爭論的議題時我不予置評。然後他們説這錯爭論是會有結果——因為你們價值標準立場,不要吵沒意義架傷身啊,一起吃飯去!其實一方瞭解基督信仰,另一方不是站維權立場説事,如何論錯?但這一吵讓他們情感上受到!這是我第三組友人因此相關議題而受傷絕裂。

我會覺得麻煩,但我朋友們不只一次因此受傷。所以今天想來考據論證一下基督信仰反同性戀、歧視同性戀議題。

,關於基督教信仰問題回歸到其指導原則——聖經。我講一下我版本,中文三個版本:1. 和合本修定版、2. 和合本中英niv、3. 現代中文譯本。防止翻譯誤差找了:4. 舊約希臘文聖經七十士譯本、5. 希臘文聖經新約釋義本、6. 希臘文附字典新約聖經,有7. 希伯文聖經BHS(5th.Ed)。提醒一下希伯來文是右左讀,閲讀時得注意一下。

看聖經中有沒有「同性戀」這個詞語,當代譯本修定版提摩太一章10節所提到同性戀一詞,是跟英文版本ESVwho practice homosexuality翻譯過來,但是英文版KJV這段寫是「for 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指是男性性交這件事,哪一個是回到希臘文聖經。

希臘文用是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這個字。這個字ἀρσενο男人和κοίταις發生性行為組成(κοίταις羅 9:10, 13:13; 來 13:4都出現過,指是發生性行為),所以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是指男性發生性行為者。這樣看來KJV版才是。哥林多前書6章9節所提到同性戀(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道理。所以聖經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有沒有同性戀者個觀念。這裏面分這裏同性戀指是同性相戀是同性性交?利記18章22節希伯來文寫是:

翻過來是「和男人你不可和女人一樣交合,這是。」譯本是翻成「你不可與男人睡交合,像女人睡交合一樣,這是事」是貼近翻譯。所謂תִשְׁכַּ֖ב英文翻譯是lie down這裏應該指性行為,合和本中文聖這裏翻成苟合。因為苟合中文解釋是指非合法婚姻性行為,即通姦。此處所指意吻合。而希臘文用是κοιμηθήσῃ這個字,這字指是睡覺,可以上牀。指性行為。希伯來文相符。另外利記20章13節説:

意思是如果有人與男人睡,像女人睡,他們二人行了事,他們處死血裏。而希臘文版本是這樣翻καὶ ὃς ἂν κοιμηθῇ μετὰ ἄρσενος κοίτην γυναικός, βδέλυγμα ἐποίησαν ἀμφότεροι· θανατούσθωσαν, ἔνοχοί εἰσιν.是「和男人和女人一樣上牀,他們兩個做了事有罪,要殺死了。」這有兩種理解方式,一是希臘文版沒有翻,他們取,認為此事是要處死,是有罪。所以沒翻到血這個字。

另一個是希臘文血引申罪。我們英文,他是blood(血)這個字而不是crime不是sin。中文有血引申罪,有稱血。不管是指犯罪所留血是血象徵罪,憎惡和論斷是同性性行這件事而不是同性相戀。

至於所多瑪蛾摩拉罪是不是同性戀,我們是要聖經版本去考證出他。關於多瑪罪惡是同性戀主要是創世紀19章2位天使投宿羅得家後,居民圍住羅得家説19章5節那一段話。和合本修定版説「他們呼叫羅得 ,他説:『今天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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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反對同性戀嗎?-聖經疑難問答- 從基督教畢業

考據七個版本的《聖經》,論證上帝到底有沒有反同性戀?

而聖經當代譯本修定版是寫「羅得大喊大叫:『今天晚上到你家中作客人哪裡?他們交出來,我們要他們性交!』」。而標點和合本上帝版是寫「呼叫羅得説:『今日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呢?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三個。哪一個是正確聖經意思?

英文版聖經無論是ESV版和是KJV版19章5節後半段寫是”bring them out to us, that we may know them”(他們帶出來讓我們可以認識他們)。這同房、性交行為一點關係有。而回朔到希臘文版本是寫ἐξάγαγε αὐτοὺς πρὸς ἡμᾶς, ἵνα συγγενώμεθα αὐτοῖς.意思是「他們帶出來我們,這樣我們可以和他們有親戚關係了。」(συγγενώμεθα英文意思有we are related可是relatives)有他們發生性關係涵義。而希伯來文聖經創世紀第19章第5節是寫成:

鼓勵多元評論觀點碰撞激盪,並符合上述兩個守前提下,我們要求所有沙龍參與者遵守以下規範,您下開始使用本沙龍服務時,視為此規範:

我想各位説,謝謝你們今晚蒞臨參加演講,(我很感激),謝謝貴賓願意在這個領域多作瞭解。我想謝謝學院丘循道衞理聯合教會(College Hill United Methodist)答應贊助這次活動。我名字是Matthew Vines,二十一歲,現在是大學生,而過去兩年大部分選擇休學來研究我今天要發表題材。我是威奇托 (堪薩斯州)這邊出生,成長於一個關愛基督教家庭,以及此議題支持傳統解釋教會中。

簡單説這次演説綱:我會説這場思辯背後廣泛的爭議及分支,詳述爭議相關聖經經文,後提供我結論。同性戀爭議:從任命有同志傾向神職人員,到給予同志聯姻祝福,這十幾年來造成教會分歧,而現今教會是。一方面,支持教會修正(同性戀議題教導)人提及主題,包括:接納,(讓同志)參與、和愛。而另一方面,反對教會變更人質疑性關係潔、神聖性、和基本:聖經這個羣體地位。我們有沒有繼續奉聖經為,和認領受聖經教導,即使有時候它們讓我們?

今晚我想探討聖經經文這個議題上往往做傳統詮釋,因為它教會中有歷史,因此我認為很多傳統論點支持者,覺得那些想開論點人,並未能和他們呈現出如聖經經文神學,因此這麼説來,較合乎聖經立場理優勝。

這六段經文是什麼呢?有三段舊約,和三段新約,因此我會依著他們出現順序提。舊約中,我們有創世紀19章:毀滅多瑪蛾摩拉,以及利記18和20章兩條戒命;新約中,我們保羅羅馬書1章一段話,以及哥林多前書6章和提摩前書1章兩個希臘字。
我們來看看創世紀19章:毀滅多瑪蛾摩拉。創世紀18章,神兩位天使人形造訪死海帳篷中亞伯拉罕和撒拉。亞伯拉罕和撒拉並不知他們是誰,但接待他們。18段中段,亞伯拉罕認出的神,告訴他:“所多瑪和蛾摩拉罪惡甚、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盡像那達到我耳中聲音麼 ?” 亞伯拉罕侄兒,羅得(及其家人),住多瑪,因此亞伯拉罕耶和華祈求,讓祂答應如果能找到十個義人,不毀了這城。

下章,創世紀19開頭,兩位天使抵達多瑪,此時保留人形。羅德邀請他們他家過夜,並為他們預備晚餐。但第四節開始,我們讀到:“他們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人、帶少、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説、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人那裡呢.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説、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你們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他們作甚麼。”

但眾男人繼續威脅他們,所以天使讓門外老少眼昏迷。羅得和家人逃出城後,耶和華硫磺火摧毀了多瑪蛾摩拉。所多瑪蛾摩拉毀滅一開始並認為和性向有任何關係,即使篇章中摻有情色元素。但中世紀起,多人相信所多瑪毀滅罪因,是因“同性戀”。這晚解讀成了許多世紀主要詮釋,因此造就了“sodomy”一字(源自“所多瑪”),意指任何不為繁殖而行性行為,但歷史中很多處,專被用來稱男同志間關係。但後者解釋並不是聖經,就算後來社會它同性戀關聯,並代表這是聖經所要教導。經文中,索多瑪男人們威脅集體強姦造訪羅得天使們,天使們人形現身,因此這個行為可鋪張“同性間性行為”。但這是同性戀此議題和這節經文唯一關聯。再者,強姦這種暴力、要脅行為,兩方相願、專一和感情是截然不同。沒有人教會或任何地方呼籲大家接納集體強姦。那和我們今天要談有、差別。
“但是所多瑪男人想要其他男人,所以這表示他們是同性戀!”有些人會這麼説。“而神處罰,是他們同性慾望,非只是強暴行為。”但時候,男人對男人羣體暴是種見伎倆,用以羞辱、戰事上表示強勢、和其他侵略性意圖。這和性傾向和吸引一點關係有,而是用來羞辱或征服。這是讀創世紀19章時應留意時代背景,再者,眾人行為作為兩個接待事跡對比——一是18章亞伯拉罕和撒拉,二是羅得自己創世紀19張的表現。所多瑪男人行為是要強調他們如何地對待外客,並非用來告訴我們他們是同性戀。
確,所多瑪蛾摩拉爾後經文提及多達二十次,有時詳述他們罪孽為何,但同性戀提及,毫無關聯。以西結書16:49,先知引述神話語:“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眾女心驕氣傲、糧食、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人手。”所以神以西結書中宣稱多瑪罪是和窮人冷漠。馬太福音第十章和路加福音第十章,耶穌多瑪罪牽連祂門會受禮遇待。所有二十個提及所多瑪蛾摩拉經文中,只有一個泛地它罪和性侵犯作關聯。新約中書第七節,説多瑪與蛾摩拉“照他們一味行淫、逆性情慾”。但“行淫”和“情慾”有很多種形式,就算第七節專指是創世紀19:5威嚇羣體暴,這和我們今天談論感情形式並沒有關係。
現在,兩邊學者普遍認同多瑪蛾摩拉議題不能證實聖經列同性戀為罪孽。但我們看下兩段,利記——“不可與男人苟合、像女人一樣、這本是。”往往引來繼續支持那個説法。而且他們毋庸置疑羣體姦接近我們談論議題,所以值得我們仔細研究。跳出來提供一些資訊:利記是聖經第三部書。我們有創世紀、出埃及記、利記、民數記、然後申命記。出埃及記到申命記,神向以色列人傳達戒命,總共含613條。

利記主要談論是和祭祀有關禮儀:各種祭物以及怎麼準備、潔淨食物、病症和身體排泄物、亂倫淫亂、和祭司法規。第十八張涵蓋一些關於性戒命,緊接二十張是一列懲處。這些章節中,男性間性關係是禁止,而處罰是死刑。詳細地記載利記18:22和20:13:“不可與男人苟合、像女人一樣、這本是。”以及“人若男人苟合、像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事、總要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瞧,這樣了嗎?於多數,聖經爭議結束了。但我異於這麼多人這句經文作反同性戀中心論點。他們重要性其亞於保羅羅馬書第一章句子。原因於它們闡述意思不明確,而是他們舊約文章脈絡中,全然適用於基督徒。新約一大部分探討新興教會中地位。當外邦人第一次接納進入本來猶太人信宗教,早期猶太教信徒因為外邦人是否須遵循這600多條戒命產生衝突。而使徒行傳第15章,我們得知這紛爭是怎麼解決。西元49年,早期教會領導人聚集於耶路撒冷會議,而他們決定不該舊法規束縛外邦人。法規中有文化歧異是以色列人繁復飲食戒定和男性割禮實行。但耶路撒冷決議後,那些以色列人中心習俗適用於基督徒。儘管今日有爭議,我們並沒有理由認為這兩條利記戒命特例適用於基督徒,是其他貼近中心準則法律不是了。

加拉太書第六章,保羅説,基督裡,有或無實行割禮其實不了。他説條如“奴僕軛”,並警告基督徒不要其狹制。歌羅西書第二章,保羅説,藉著基督,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叫你們基督活過來。塗抹(取消)了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字據、他撤去、釘十字架上.”福音中,耶穌形容自己是來成全法律,而羅馬書10:4,保羅説:“律法總結基督。”希伯來書8:13説“衰”了,因為耶穌是新約基礎,免基督徒於早期以色列人習俗和祭祀戒命。因為基督是法律成全,基督徒列利記為適用。所以雖然利記禁止男同性間關係,它禁止其他基督徒認為禁止行為、活動、和食物。譬如,利記十一章禁止我們吃豬肉、蝦、和龍蝦,而現在教會列吃這些禁忌了。第十九章禁止兩樣攙雜種、種你地;兩樣攙雜料作衣服、穿身上;頭周圍不可剃…。現在基督徒這些作罪行為,因為耶穌十字架上死以免我們於保羅稱“奴人軛”舊條規。我們隸屬條規轄制了。

但是保有一些基督徒持續奉行規定,像十戒。因而有些人認為利記18:22和20:13這兩條禁止男性同性關係法條應該列特例,繼續施行於今日基督徒。三個支持這個説法論點:一、這段經文上下文:利記18和20章禁止通姦、亂倫、和人獸交,這些持續被列罪,所以同性戀應該是。但是只在禁止同性關係三節後,18:19緊接著説:“女人行經潔淨時候、不可露他下體、他。”這章結尾,這個行為説“”。但基督徒覺得這是一個犯罪行為,而像是以色列人祭祀特殊要求。再者,這些章節中,其他禁止行為——通姦、亂倫、和人獸交、舊約中多次出現,並禁止,不管法條內或外——出埃及記、民數記、申命記、和以西結書。但是禁止男性間關係條文只出現利記,許多現在基督徒覺得適用法規。

可是,若利記説它“”,它,現在肯定不是什麼東西吧!其實“”這詞條中用來形容許多事物—利記11章凡吃水裡水裡無翅無鱗、申命記14章吃兔子或豬、説是事。而我提到,女人有月事時她被叫。“”這詞舊約意義是區別外邦民族和以色列人習俗差異。這是什麼創世紀43:32説“埃及人不可和希伯來人吃飯.那埃及人所厭惡(英版作“abomination”)。”而出埃及記8:26説以色列人法老殿附近祭祀,會是埃及人憎惡。,以色列人獻祭沒有錯,問題是出在這兩件事上了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習俗界限。“”這詞舊約中是要區隔文化,它分明以色列和其它名族宗教和文化上界線。但它不是宣明什麼本質上是或、或錯、這是什麼很多舊約中戒定事融入基督徒生活和習慣中。
,但懲處是死刑。理説,這表示該行,所以我們應繼續視它罪。但此説了其他嚴厲刑罰。因為以色列人面臨飢荒、病痛、內憂、外患,維持部族秩序和諧和性顯得,因此所有舊約刑責現今會看似。伴侶婦人有月經時她同房,會流放、逐出民族;祭司女兒若行淫,必用火將他焚燒。那褻瀆耶和、不只斥責,全會眾總要石頭打死他。而違抗父母要石頭打死。連一些我們認為是道德問題舊約中處以死刑——出埃及記35:2,安息聖日做工會治死。而以西結書18章,錢弟兄取利死亡,而章尾,這行為列為“”。基督徒不該因為一事舊約中會處以死刑,而它視為有罪。因為多因素影響,這是一個和準則。另一個兩千年基督徒抱持做法,是視這幾百條規範耶穌基督成全,而利記18:22和20:13沒有理由排除。
所以如果這三段舊約經文,仔細研究後,不能提供合理論點同志基督徒構築關係,那麼新約三段經文呢?而確,那些研究這個神學爭論人會知道,六段中經文舊約,而是出現保羅寫羅馬教會信開頭:確切是羅馬書1:26~27。這句原因有三:一,它新約,所以他會面臨和利未記上下文或適適用問題。二、像利記,它男人及女人提到。三、儘管字句多,只有兩句,他是整本聖中關於同性關係最長的敍述。這兩句鑲嵌於段關於崇拜偶像爭論中,論述上比複雜,所以我會花多時間。
保羅羅馬書三張起筆描述所有人類(不管是猶太或外邦人)不義處,有普世救世主需要。羅馬書第三章接近結尾説“因為世人犯了罪、虧缺了 神榮耀。”羅馬3:10中保羅説:“沒有義人、一個沒有。”這個結論,保羅第二章説明儘管人有律法,他們沒有遵守到可以靠自己得到救贖。不過保羅第一章開始描述人類不義。羅馬書1:18-32寫到外邦人墮落拜起偶像和他們違抗上帝所得到懲罰。他説那些人明白真理,但阻擋它,將神變(英譯“換”)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物、敬奉那造物主——飛禽、走獸、昆蟲。因為他們放棄神,神就任他們——過著日子、並任他們做許多和情慾事。而這情慾事中包含一些情色同性關係。26和27節,我們讀到:
“因此 神任他們放縱可羞恥情慾.他們女人、順性用處、變為逆性用處.男人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事、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報應。”

看來,這場辯論於結束了。就算利記經文適用於基督徒了,新約這裡有保羅教導我們同性關係多麼不可容許和錯誤。而且就算他提到情慾行,不是恩愛感情,他標注同性結合“逆性”(英譯“”unnatural)。這是神合理創造——那創世紀一、二章專講異性戀——之外。所以就算這同性關係是恩愛和有承諾,是罪。這是於羅馬1:26-27傳統解釋。
這個解釋有多堅實?這段經文是否要我們否決同志有恩愛感情可能,如果是,怎麼解釋?是我先前提出問題?保羅用意是什麼?教導我們上帝同性戀終身孤獨,因為他們性傾向破碎,超出祂原本創造嗎?
要瞭解這段經文條件是瞭解所謂“順性”及“逆性”(英譯“”與“”)。抱持傳統解釋它追朔創世紀一和二章,認為異性戀是所謂創造,而同性戀是個分岔。但一次,仔細研究結果支持那項説法。要瞭解保羅這些詞意思,我們考慮兩件事。一、我們需總觀上下文才能瞭解“”此意義是什麼 。二、我們需看保羅自己寫信時如何這個詞,有它們時候往往如何套用來形容某些性行為。
,這個總覽整個段落:羅馬書1:18~32,保羅寫了一個關於崇拜偶像長篇論點,而這論點是有邏輯性。18~20節,保羅説這些拜偶像人該受責備,因為他們認識神。他們認識神,但決定屏棄牠。保羅寫道:“神事情、人能知道、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他們顯明。造天地以來、 神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物、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崇拜偶像無可推諉,是因為他們曉得真理,初始懷有真理,但後屏棄它。保羅接續形容性行為,遵循脈絡。他説,“他們女人、順性用處、變為逆性用處。男人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事。”初使那男人和女人是異性戀——他們順然是如此,如他們當初順然地領受神道。但他們選擇屏棄他們原始、傾向,而選擇那——他們而言,同性戀傾向。保羅崇拜偶像論點是“轉換”,他説,崇拜偶像有罪因為他們認識神,但決定背棄祂,轉換成崇拜偶像。保羅提及同性關係用意是輔助解釋這過犯——偶像崇拜。但要使這個比方有説服力,這個論點中是合理,保羅描述這些人先天是歸屬異性戀關係,然後屏棄它。而這他如何描述。
但這不是我們今天討論。同性戀者有個、,對同性傾向。這不是他們選擇,不是他們可以改變。他們並不是拋棄或抵制異性戀傾向——他們沒有這選擇權。而如果要套用同性戀身上,保羅論點換個方向説:如果這個論點用意是來駁斥那些屏棄自己原本本性,不管是宗教上崇拜偶像,或是性,先天異性戀不應該同性人,同樣,先天同性戀不該親近異性人。對同性戀來説,那會是轉換“順性”和“逆性”。我們性傾是有先天性質。
“這是一個解釋,但以保羅時代背景,並沒有證據支持這種説法,因此這算是曲解他吧?況且,性傾向這個議題是最近興起,上一個世紀開始發展,這幾十年瞭解。所以説,我們怎麼可以拿現代分法和知識去套用解釋一個這麼古早,而這些概念毫無接觸經文?”但毫無接觸重點。古時代,同性戀普遍認為,不是另一種性傾向或少數羣體質,而是任何人縱容自己時,會傾向產生過度情慾。以下是幾個例子:一個知名西元一世紀希臘哲學家迪奧·克瑞索託寫道:

“胃口不能於這些東西〔意指異性戀關係〕人,會因蔑視征服、而輕蔑女人愛,因為那是既得東西……他會轉攻男性領域……相信他們身上會找到攫取。”